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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山西昌林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昌林公司”)与壳牌(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壳牌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支持检察机关抗诉意见。

 
“此案的监督,有利于加强反垄断监管、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并促进后续类案统一裁判标准。”近日,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下称“知产办”)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管辖权异议引发业内热议

  昌林公司是壳牌公司的经销商,主要在山西省北部经销壳牌工业润滑油产品。2018年1月,昌林公司不满壳牌公司实施的不公平高价、差别待遇、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认为其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而将壳牌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然而,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判程序,壳牌公司就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原来,双方合作之初,曾在签订的《经销商协议》中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壳牌和经销商的高级管理层,双方高管应会面解决上述争议。争议无法得到解决时,双方同意将争议不可撤销地提交给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壳牌公司据此认定,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该管辖权异议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裁定结果却各有不同。其中,一审法院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和最高法再审时认为,对于昌林公司的起诉,法院不应当予以受理。

  随后,该案相关裁判文书上传中国裁判文书网,在业内引发巨大争议。多个专研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对案件进行评议,观点也各不相同。

  争议焦点集中在:反垄断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约定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吗?

  “这是一个典型的垄断纠纷管辖争议:一方面,从合同约定角度看,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另一方面,案件涉及的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体争议,已经超出双方协议约定进行仲裁的范围,法院具有管辖权。”最高检知产办办案人员向记者解释,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垄断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否通过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的管辖并且明确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案件转折发生在再审裁决之后一年半。

  2021年11月,最高检组建知产办,统筹知识产权领域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相关案件办理,加强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和研究,加强知识产权全方位综合性司法保护。知产办组建过程中,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研究机构进行座谈时,有学者提到了这起反垄断案件以及存在的争议。

  彼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21年8月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指出,要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怎样落实好党中央的要求?在获取相关案件线索后,最高检知产办对最高法和地方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进行了筛选分析,发现法院对此类案件存在裁判标准不一致的现象。“最高法审理的其他案件均认为,不能因当事人之间的仲裁条款而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办案人员说,“只有昌林公司诉壳牌案的二审、再审裁定排除了法院管辖权。”

  经过研究,最高检知产办认定该案存在监督价值——“对于垄断纠纷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亦存在不同认识,尚未形成统一的司法理念。”

  2021年12月9日,最高检依职权启动对该案的民事监督程序。

  “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法律适用存在分歧或裁判结果不一致的案件,可以作为确有必要依职权进行监督的情形。”办案人员解释,在告知当事人立案情况后,昌林公司也向最高检提出了监督申请。

  启动民事监督程序后,检察机关通过走访国家反垄断局、与仲裁机构进行座谈、召开专家咨询会等形式,听取了多方意见,认为结合我国仲裁法及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此案有关垄断行为的认定问题已涉及公共利益及消费者利益,超出当事人之间的《经销商协议》约定的纠纷范围,《经销商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当然地排除法院管辖。